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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来源:京法党[2015]4号
  •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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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研究会、社团法学会:

  经学会党组审议通过,现将《北京市法学会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法学会党组

  2015年3月6日

  北京市法学会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办法》(京外发[2014]1号),根据中国法学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北京市法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法学会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及参加北京市法学会因公出国(境)法学交流团组执行出访任务的北京市法学会所属研究组织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因公出国(境)工作,指的是出国(境)学习、交流、考察、培训、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根据境外停留时间和执行任务的性质,可分为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境外培训任务。

  第四条  北京市法学会执行因公出国(境)工作,服从并遵守中国法学会外事工作“五四三”指导思想,即五个服务:为总体外交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法治建设服务、为法学研究服务、为法学法律工作者服务;四项原则:独立自主、平等合作、相互借鉴、共同发展;三项方针:友好访问与专题考察相结合的方针、比较研究与立法司法实践相结合的方针、学术交流与培养中青年法学法律人才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北京市法学会因公出国(境)工作坚持三项原则:

  (一)因事定人、从严管理。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执行因公出国任务的人员,不得因人找事。

  (二)务实高效、规范严谨。规范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的各个环节,构建科学、高效、规范、严谨的因公出国(境)管理体系。

  (三)分类服务、促进发展。根据对外法学交流的特色与需要,针对北京市法学会机关人员、政法实务部门党政人员、高校科研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其他单位从业人员的差异性,提供分类服务,确保北京市法学会重点项目、重要团组的顺利出访,切实促进法学交流,服务首都发展。

  第六条  北京市法学会因公出国(境)工作受北京市法学会党组统一领导,具体承办机构,即北京市法学会外事管理部门,设在联络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北京市法学会因公出国(境)工作任务组团的年度计划,并根据上级单位因公出国(境)工作任务调整随团计划;

  (二)负责北京市法学会因公出国(境)工作任务的申报工作;

  (三)负责北京市法学会所属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通行证)、签证(签注)的申领和护照(通行证)的收缴、保管工作;

  (四)负责北京市法学会因公出国(境)自组团组行前的教育培训工作,以及因公出国(境)团组出访报告的上报和存档工作;

  (五)负责传达中国法学会和北京市外办关于因公出国(境)工作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并按相关要求和规定完成相关工作;

  (六)负责与因公出国(境)工作有关的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纪律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管理和督促团组成员遵守各项外事纪律,团组出访前统一接受出访集训,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

  第八条  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维护民族尊严;遵守当地法律法规、风俗习惯;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监督,遇到重大事项及时上报请示使领馆。提高政治敏感性,注意防范反华敌对势力,保持高度警惕。

  第九条  严格按照批准行程,不擅自延长团组在外停留时间、不前往未批准国家(地区)或城市,包括“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不擅自取消与外方确认的公务安排,不参加与访问无关的活动。

  严格按照批准行程,原则上统一出发和归国。持因私护照参团的研究组织人员如有特殊原因不遵守此项规定,须提前报联络部并由联络部上报北京市法学会党组决定。

  第十条  严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携带涉密载体;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北京市因公出访各项经费开支标准,厉行节俭、务实高效,不借出访之机谋取私利,不违反国家规定收送礼品,不用公款相互宴请、大吃大喝、聚众酗酒、购买高档消费品和礼品或参加高档消费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因私外出请示汇报制度,不随意单独活动。

  第十三条  遵守证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境外期间,由团长本人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证照。

  第十四条  北京市法学会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人员执行出国任务必须经过因公出国(境)审批,严禁持因私护照(通行证)出国(境)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等活动,归北京市法学会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  立项。联络部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出访计划经北京市法学会主管学会领导签署意见后,由联络部报北京市法学会党组,经党组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报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出访目的确定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的人员。参团人员为北京市法学会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的,由北京市法学会党组研究确定。

  参团人员为北京市法学会所属研究组织的,由各研究组织秘书处负责向联络部报名。报名条件为:

  1、本人研究领域、专业方向与所报名团组将执行的出访任务相一致或确因工作需要。

  2、经本人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的。

  3、能够自行承担经费。同一团组一个研究组织报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名,特殊情形经北京市法学会党组同意除外。

  第十七条  组团。 因公出国(境)工作必须有明确的公务任务和实质性内容,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和在外时间。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同一任务团组中的党政人员不得超过6人。出访1国及地区不超过5天,出访2国及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3国及地区(不得超过3个国家及地区)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记入在外停留时间,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执行境外培训任务的,团组人数和在外时间按照北京市外办及外专局对培训团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示。团组确定后在北京市法学会机关内如实公布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目的及预期效果、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第十九条  审批。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北京市法学会机关及所属研究组织人员均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持因私护照随团进行法学学术交流的北京市法学会所属研究组织人员也应由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北京市法学会出具同意函。

  第二十条  总结。因公出国(境)团组应认真做好出访总结,出访总结应在出访归国后一个月内报联络部。总结内容包括:在境外的主要活动,出访取得的主要成果和收获,执行外事纪律和财务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联络部根据出访总结出具出访报告,按要求报中国法学会、北京市外办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四章 因公护照(通行证)和签证(签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每人只能持有一本护照(通行证),证件上填写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副处级(含)以上人员因公护照由北京市外办保管,副处级以下人员因公护照由联络部统一保管。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在归国后7日内将护照(通行证)交联络部。逾期不交又无正当理由者,由市外办根据外交部的规定和授权宣布其护照(通行证)作废,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为其颁发护照(通行证)。

  第二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因公护照(通行证)应由专人妥善保管。在国(境)外丢失因公护照,应立即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和外交部授权的有关机构报告。对丢失护照(通行证)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人员和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护照,由北京市法学会组织人事部门作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章适用人员仅为北京市法学会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法学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法学会办公室                      2015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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