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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学会信息中心、法理学研究会与门头沟区法学会联合举办法治文化基层行暨司法改革回头看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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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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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6日,由北京市法学会信息中心、法理学研究会与门头沟区法学会联合举办的“法治文化基层行暨司法改革回头看”研讨会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宾馆召开。来自中国法学会、北京市法学会、中央党校、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国农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检察院、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潭柘寺法庭、昌平区崔村镇、彭真基金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共39人参加此次研讨。法理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蒋立山教授主持会议并致辞。

  第一阶段研讨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作翔研究员主持。本阶段四位发言人都是来自一线的法官。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委胡羽法官以《本次司法改革的回顾、成效与不足》为题发言。他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的成效日益显现,法官成为真正的受益者,改革红利逐渐释放。他从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审判和执行工作机制改革以及诉讼服务改革三个方面介绍了门头沟法院推动司法改革的积极作为。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潭柘寺法庭庭长裴凌晨法官报告的题目是《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人民法庭的性质、特点与功能定位》。他指出,基层人民法庭处在司法第一线,在参与和社会创新治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责,要深入研究人民法庭定位,探索服务人民的方式,尤其是要认真探索马锡五司法审判方式。潭柘寺人民法庭是位于乡村的人民法庭,人民法庭的司法职能应适应乡村社会的需求而有所调整,同时要对接乡村治理,创新法庭参与社会治理模式。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吕彤儒法官就《基层民事司法中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以亲身参与审理的两起案件为例,指出在追求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过程中一定会出现矛盾,即效率和公正的矛盾。这就需要基层法官具有一定的司法能动性,把握好主动调查取证及释法明理的职权界限。在尊重程序的基础上,有担当、有智慧、有人文关怀地进行审判,避免机械司法。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潭柘寺法庭副庭长左慧玲法官报告题目是《司法改革中审判团队配置与运行问题》。她指出建设新型审判团队是落实司法改革责任制的要求。审判团队内部分工明确是高效运行的前提。审判团队要根据不同案件采取不同配置。在内部人员调整上要赋予法官应有的权限。建立审判团队有很多优点。有利于优化人员配置,加快案件审理,实现案件分流;有利于调判分离,让法官脱离事务性工作;有利于发挥组成人员作用,实现人员阶梯式培养。她还指出,审判团队实现了法院管理的扁平化,依托审判团对人员任务清单进行考核管理。法官会议制度,为员额法官提供智力支持。讨论形式自由,不追求统一意见,不按照顺序发言,以普通法官身份发言。会议讨论结果仅具有咨询性效果,由审理法官自行决定是否采纳。真正提升司法能力,提高案件审判的质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副教授、北京中瑞律师事务所王淑焕律师、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彭君副教授、昌平区崔村镇纪委书记吴锋博士进行点评。

  第二阶段研讨由中国政法大学刘金国教授主持。

  中共中央党校张恒山教授以《中立与公正》为题进行了报告。他指出,应深入研究司法机构的基本属性。到底是强调其国家属性的面向,还是强调其第三方属性的面向。司法机关只有首先是第三方,立场才是公正的。在行政诉讼中,有些地方政府的观念需要改变。有些地方政府认为,法院判政府败诉是脱离了党的领导。这种观念要是不改变,很难做到司法公正。将法院同其他政府机关相提并论,也很难保证其中立地位。除了制度上的中立设计,人情文化对法官们的影响也要重视。法官群体要有两个保证,第一是待遇问题,保证其享有较为优越的社会地位。第二,生活方式的约束,限制法官人情往来,才能最大限度减少人情文化对法官中立地位的影响。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支振峰研究员做了《庭审公开的中国实践》的报告。他指出,庭审现场直播最早是在美国开始的。最初是为了应对司法满意度不高的局面,美国开始进行庭审直播,庭审直播与否由法官决定。在我国,2016年7月1日开始,最高院审理的案件开始以直播为原则。他认为庭审直播有很多好处,比如能够考验法官的控庭能力,提升法官的基本素养,提升审判的质效以及遏制腐败等。但也要注意其可能存在的问题。一是庭审直播和广场审判之间的关系,二是媒体和司法之间的关系,三是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胡昌明副研究员以《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绩与不足》,探讨了司法改革的利弊得失。他结合实际调研指出,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已经完成,员额制、院厅长的办案制度已经落实,强化了法官依法履职的保障,法院人财物统管已经推开,各省法官保障委员会相继成立。但他同时指出,司法改革仍然任重而道远。比如在法官遴选方面,就存在有差别遴选、领导干部比例过高、员额动态管理细节粗糙、改革后行政事务仍然很多等问题。在司法责任制方面,院厅长办案制度落实不到位,有些地方领导办案很少,并有意挑选简易案件办理。此外,案件审批取消之后,案件质量如何保证,审判团队怎么保证配合默契,法官检察官权利保障力度不够等问题仍然需要引起重视。

  最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王笑男检察官对我国司法改革进行了历史回顾。她梳理了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司法改革的三个阶段。重点对第三个阶段即十八大以后的司法改革进行进行了分析,对此次司法改革具体举措提出的背景进行了解读。

  (北京市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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