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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对体育活动的影响
网络学术研讨会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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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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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0日,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山西运城学院以《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对体育活动的影响为主题,联合主办了网络学术研讨会。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会长刘岩、运城学院副校长黄解宇出席并致辞,运城学院政法系主任陈华荣主持会议,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于善旭做会议总结。来自各地60多所高校学者,多省市法官、律师、体育工作者,共200多人参加会议,并在视频平台及其附设的聊天平台、研讨会报名群中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热烈探讨。新华社、法制网、人民网等媒体对本次会议予以报道,多家网络媒体予以转载。

  在全国人大最新通过的《民法典》中,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条款被称为自甘风险规则。研讨会专题报告阶段,4位专家从《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体育案件司法裁判中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情况分析、体育领域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罗马法基础、英美体育法领域适用自甘风险免责的分析等方面进行了专题演讲,其他专家进行了评议。与会人士认为,《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体现了法律对体育行业的时代关怀,对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提高体育活动效率和质量,加强和完善体育法治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在全国体育法律法学界,本次研讨会既是《民法典》通过后的首次研读活动,也是首次针对一个法条展开专门研讨的学术活动。

  (联络部编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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