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农村法治论坛成功召开
2010年11月13日,首都农村法治论坛——“世界城市背景下的首都农村法治建设”论坛在北京农学院隆重召开。本次论坛由北京市法学会农村法治研究会和北京农学院合作举办,北京市法学会相关领导出席了会议。与会代表有来自司法实务部门、研究学者、农村法治研究会的理事和北京农学院教师等60多人,他们就农村的产权改革和宅基地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积极研讨,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
北京农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佟占军主持了开幕式,北京农学院校长王有年,北京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周信,司法部科研管理处处长任永安,北京市法学会农村法治研究会会长佟丽华出席了会议并致开幕词。与会领导均对此次论坛表示了充分肯定,希望相关工作人员在涉农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首都农村法治建设贡献出积极力量。北京农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党总支书记李刚在闭幕式上对各位专家的到来表示了感谢,希望在涉农领域开展越来越多的合作。
本次论坛共分两个单元进行。第一单元的主题为:城中村改造与农村集体所有权改革相关法律问题,由北京农学院副教授蒋颖主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梅夏英,昌平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杨琳和北京农学院副教授董景山博士分别作了《合作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农村职务犯罪问题研究——从征地拆迁和粮食直补领域谈起》和《农村股份合作改革之法律视角初论——以农村社区几种具体改革模式为讨论基础》等主题发言。
梅夏英教授指出,《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未推行所谓的土地私有化改革,该《决定》强调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承包权益”。因此,梅教授认为该《决定》与在此之前颁行的《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是一脉相承的,无土地私有化一说;本次《决定》主要体现为提高农民的地位,扩大农民的相关权利(包括地权),鼓励合作经济的发展。梅教授进一步指出,土地私有化目前在中国很难奏效,强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积极推进合作经济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同时要在政策层面上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杨琳局长在发言中介绍了集体土地被征用时发生在拆迁环节职务犯罪的五种主要手段和对粮食直补政策实施中的职务犯罪进行了剖析。他指出,征地拆迁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涉农行政组织内部财务管理混乱,又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未在法律层面对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非官方渠道”获取的内部消息而获取暴利等拆迁衍生行为进行界定,从而引起了大量村民上访,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拆迁评估人员身份界定不明、对其进行法律追究的不定因素较多,使打击犯罪的力度减弱等。在粮食直补领域,杨局长认为虚报冒领粮食直补款行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粮食直补操作程序失范、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完善、政策宣传不到位和个别村干部法制意识淡薄等。最后,杨琳局长建议,要继续加大对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坚持打防并举,着重社会矛盾化解和加强干部教育,增强民主监督意识等。
董景山博士首先介绍了广东、浙江北仑、北京和上海等地的股份合作模式,指出农村集体所有权股份合作改革在将农民集体成员的成员权转化为股权的同时,大都是以村庄为基础,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组织改造,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股东权,规定组织机构的运行规则及成员权的行使程序。董博士认为需要思考的问题有:农村股份合作改革主要适用于城乡结合部或经济发达的地区,不能照搬应用于所有农民集体;股份合作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等部分措施有改变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性质之嫌;股权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可以继承等具体措施也值得商榷。进而,董博士提到了现行农村股份合作改革的几点启示:借鉴农村股份合作改革的优点,探索发展水平不同的农村的不同改革模式;在立法层面,明确改制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农村股份合作改革要保持农民集体所有的特点,首先要讲究公平,其次考虑效率;目前,国家至少应从政策层面加强对农村股份合作改革的规范指导等。
第二单元的主题为:农村宅基地转让相关法律问题,由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农村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张文香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柳经纬,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辉,北京农学院龚刚强博士等分别作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特征及流转问题》、《农村宅基地转让的相关司法实践和问题分析》和《宅基地置换的法律底线和政策定位》的主题发言。
柳经纬教授指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无偿取得”、“严格审批”、“一户一宅”和“限制转让”等特点。柳教授认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处于“灰色”地带,国家不能完全也无法完全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他提出,对于事实上存在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宜疏不宜堵。原因有三:一是农村居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必将导致对房屋所有权的限制,而这一点并无法律上的正当性;二是应有效利用土地这一农村最为重要的资源,允许其合理流转是发挥其效用的基本途径;三是保护耕地虽是国家的基本政策,但不足以构成限制土地流转的正当理由。同时,柳教授还提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具有特定的功能,应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加以规范,以实现有序流转。这包括建立相应的宅基地流转市场,明确规定可流转的宅基地范围、条件和程序等。
王辉院长以怀柔法院在2005年至2008年受理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调研为例,比较详细地分析了农村房屋买卖的现状、原因以及法院针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思路。王院长指出,根据农村房屋买受人身份的不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买受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二类是买受人为本区其他经济组织成员,第三类买受人为本区居民,第四类为买受人为北京市区居民。在所调研的62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有75%的诉争房屋买受人是城镇居民,其中本区城镇居民占32%,而市区城镇居民占43%。王院长根据深入农村进行调研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如下意见和建议:宜疏不宜堵,进行农村房屋产权流转改革是今后解决该问题的最根本出路;宜统筹考虑不宜简单适用《合同法》,是解决当前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最佳途径;宜维护买受方利益不宜简单认定买卖无效,是目前司法对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最现实途径。
龚刚强博士指出,在我国当前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的过程中,虽然宅基地置换活动被冠以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城乡统筹等等正当性理由,但是无论从法律的角度、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还是从我国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的角度,它都必须坚守两个法律底线:一是土地权属性质不变或只能依法定程序改变,二是“一户一宅”和面积标准。并且,地方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角色和政策定位。龚博士认为,我国当前的土地资源配置存在一种矛盾:一方面是城镇化、工业化、农业产业化等对土地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是大量农民进城后出现“空心村”、耕地撂荒等现象。因此,通过土地资源重组,形成更高的土地利用效率,是支撑宅基地置换活动的一个最大的正当性理由。另外,在宅基地置换过程中,还应当由政府或集体组织出资对少数特困户进行补贴,使其能够在失去原来的宅基地后,得到最基本的住宅保障。
(北京市法学会农村法治研究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