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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学会购买公益法律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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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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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法学会购买公益法律服务项目相关活动,提高市法学会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优化提升法律服务供给质效,结合市法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公益法律服务,是指市法学会为满足社会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服务首都法治建设与基层社会治理,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委托市法学会所属法学社团向社会公众、基层组织、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等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并根据服务数量、内容和成效等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购买公益法律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二章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

  第四条  市法学会作为购买主体,对购买公益法律服务项目进行统筹管理,主要负责组织落实项目申报、立项审批、绩效评估、执行监督、资金管理、成果验收等工作,各区法学会参与项目有关工作,市属有关委办局给予政策指导和配合支持。

  第五条  项目承接主体为市法学会所属法学社团,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购买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附加与服务无关的限制条件。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目录

  第七条  购买公益法律服务项目需具备明确具体的服务对象,如社会公众、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服务内容需结合公众需求和社会实践,突出应用性、实务性、具体性;服务形式主要包括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培训、法治宣传以及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等。

  第八条  购买服务内容聚焦各级党委政府最关心、人民群众最关切的首先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立足有效补充政府职能、回应公众法治需求,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购买主体根据全市重点工作、各区法治需求及社会公众热点需求,制定、调整和发布购买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性目录,于项目申报前向承接主体公开发布。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纳入购买公益法律服务项目:

  1.学术交流、学术研究类活动;

  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3.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4.融资行为;

  5.市法学会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四章 购买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购买主体以“自然年”为周期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每年初向区法学会、市属有关委办局征集公益法律服务需求,结合年度全市中心工作和市法学会重点工作,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及指导性目录,年中进行项目中期评估,年底进行结项验收。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按照“签订项目协议后支付60%、通过中期评估后支付30%、完成结项评审后支付10%”的方式,分阶段分批次向承接主体支付项目经费,严把评审评估关口,严格资金使用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第十二条  承接主体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书并报市法学会,由第三方评审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按照程序标准进行立项评审。经过评审决定予以立项的项目,由承接主体与购买主体签订购买公益法律服务项目合同,每个项目预算拨付资金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承接主体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项目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项目服务内容、合理规范使用项目经费,并预留宣传经费,加强成效宣传和成果展示,提升项目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组织第三方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及结项验收。评估及验收的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的进度、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成效、服务对象反馈、品牌宣传效果、项目成果转化效果等。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每年适时组织对项目开展集中宣传报道,制作《年度市法学会购买公益法律服务项目成果汇编》,遴选具有决策参考价值的优秀项目成果编发《首都法治要报》,扩大服务成果转化应用。

第五章 合同及履行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履行期限为每年年初至每年12月,服务时限不超过1年。对于服务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社会需求广泛且上一年度完成情况较好的项目可列为中长期项目,但须按照“一年一审、一年一签”的方式进行申报评审并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通过中期评估、过程指导、结项考核、财务审计等方式加强项目履约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导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并配合购买主体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通过第三方评审机制,保证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公正性与专业性。购买主体遴选具有专业研究与管理经验的5—7名专家组建专家评审组,全程独立开展项目立项、评估、验收等工作;同时,项目组织实施的全过程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法学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法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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