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弘扬延安精神
——记延安培训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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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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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安,一片充满着传奇色彩的神圣之地,在战火纷飞的特殊时期,党中央和毛主席等老一辈革命家在这里生活战斗了十三个春秋,领导了民族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在异常艰苦的年代,革命先烈们克服各种困难,引导广大工农群众通过武装斗争获得民族独立,可以说延安时期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的一个伟大历史性转折时期,而在这伟大历史转折的实践中铸就了一种适应历史性、符合时代要求的革命优良传统——延安精神。

  延安精神是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是我党长期革命斗争经验的结晶,是中国共产党崇高理想、坚定方向、必胜信念和艰苦创业精神的生动体现,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经过几代人的锤炼和沉淀最终形成了:以艰苦奋斗,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基本内涵的延安精神。随着时代的发展,延安精神被注入新的活力,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精神支持。延安精神是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在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中发挥着巨大的精神动力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延安精神被注入新的活力,是今天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是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是利国、利民的大事,是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大事。这些新的形势、新的任务给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延安精神,切实增强民主法制建设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安居乐业。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必须牢记历史,明辨荣辱,大力弘扬延安精神。

  (一)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弘扬实事求是精神

  “实事求是”是我党思想路线的核心,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是我们认识新事物,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的根本思想武器。”实事求是首先是一种科学精神,它主张靠真理吃饭 ,靠科学吃饭,而不是靠吓人吃饭,靠迷信吃饭。其次实事求是也是一种实际精神,它反对夸夸其谈,言行不一,主张理论联系实际,有的放矢。真理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产生,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发挥作用,产生实效。实事求是是科学精神和实际精神的统一,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是实事求是精神的人格要求。一个国家的法治体系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它是否与这个国家的实际情况相适应。中国的问题只能用中国自己的办法来解决。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关键历史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面临着内外,改革与保守等多方面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扎扎实实做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首先, 从个人的角度,每个人都要正确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清楚地认识社会实际情况,找准结合点,并要有敢于坚持真理的勇气。其次,从国家的角度,以党和国家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 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为出发点,发扬实事求是的精神,加快社会经济发展,加强社会民主法制建设,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因此,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必须始终贯彻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全过程,落实到民主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切实提高执法质量,确保法律正确适用。

  (二)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弘扬开拓创新精神

  创新精神、发展理念是我党80多年以来在不懈探索中总结出来的宝贵经 验,它是建设新中国的引领精神,更是发展新社会的指导思想。当前,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要营造平稳有序、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就必须紧跟时代步伐,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的精神。特别是在“有法可依"这一环节上,更要大力发扬密切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思想。要实现“有法可依”,确保立法质量就必须紧密联系社会实际,立足本国、放眼世界,深刻认识国情,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规律,善于把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把握时代精神,立足理论前沿,着眼新的实践,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法律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创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在立法的选项上,既要坚持统筹兼顾, 又要突出重点,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更要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把立法重点放到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资源环境保护以及人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上。在立法的程序上,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提高立法透明度,扩大公众参与度,努力使立法的过程成为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得以充分表达和有效汇集的过程。在立法的方式上,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立法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多方优势,避免出现片面化倾向,以确保立法的数量和质量。

  (三)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弘扬艰苦奋斗精神

  艰苦奋斗的精神,是我党在延安时期所传承下来的宝贵的精神财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保障,我党正是依靠这种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才取得革命性的胜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首要的是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有法可依。在我国立法机关,即最高权力机关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由全国各族人民选举的优秀代表组织而成,代表了 13亿中国人的共同意愿。因此,他们的工作态度和投入的热情直接关系着立法的质量和权威,所以人大代表、立法工作人员就必须大力弘扬延安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勇于探索的工作作风,以身作则,深入基层第一线,不畏艰难险阻广泛开展调查研究,以满腔的热忱,无私的奉献精神投入到立法工作中,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定立法的选项,保障法律的制定。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为延安精神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提供了法律保证,延安精神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增添了无数的具体鲜活内容,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弘扬延安精神,就要坚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增强忧患意识,注意防微杜渐,厉行勤俭节约,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在前进道路上永不自满、永不懈怠,确保顺利建成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

  (四)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弘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精神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延安精神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中国共产党执政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享有各项公民权力,享有管理国家和各项事业的权力。”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就是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不渝地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就是为了更好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自己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力,切实维护和实现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坚持人民司法为司法,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利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社会就必须以延安精神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思想,重点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夯实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无论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哪一个环节都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记以大局为重、以人民为重的工作原则,将延安精神的光辉思想贯彻到民主法制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延安精神作为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党所传承下来的精神宝藏,必将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全面结合,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对外经贸大学 卢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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