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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烈——环渤海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法律对策研究

  • 来源:北京市法学会信息中心
  •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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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但环境污染也日趋严重。近几年来,我国许多地区出现大范围的雾霾天气,环渤海地区已经成为我国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区域。完善环渤海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法律对策有几点建议:1、加强地方立法,制定各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首先,地方立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应当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权力和手段,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其次,结合新修订的环保法,针对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制度,大幅加重环境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再次,地方立法可以细化法律处罚的幅度,规定对违法排污者实施“行为罚”。2、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2013年9月,国务院下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了“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正式成立,下设办公室。首先,应当将环渤海地区各省、市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要负责人增加到协调小组中。其次,协作小组地位较低,难以充分发挥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应当提升协调小组的地位。再次,协作小组的性质有待升格。3、完善大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包括: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标准;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使大气环境标准的制定民主化、科学化;重视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建立完善的标准实施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