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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成——京津冀环境治理一体化的法律对策研究

  • 来源:北京市法学会信息中心
  •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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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在国家现行的法律基本框架内,探索符合京津冀环境特征和治理现状的解决机制,即建立、完善某种创新型的一体化环境治理的法律协调机制:1、设立京津冀环境治理一体化联合委员会,职责是召集法制协调联席会议;负责跨区域环境治理法规的协调;签订跨区域环境行政执法协议;负责跨区域环境案件司法协调;负责跨区域环境治理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解决有关环境治理一体化的其他事项。2、协调京津冀环境一体化治理的立法机制,包括建立京津冀统一的污染排放标准、建立京津冀统一的环境生态补偿机制。3、保持京津冀环境治理一体化的执法一致性,即建立跨区域的环境防治联动机制、建立跨区域的环境治理信息交流平台、建立跨区域的环境治理“巡视”机制。4、维持京津冀环境治理一体化的司法一致性。

  京津冀一体化环境治理是一个漫长、系统的工程。从某种程度而言,只有以法制机制作为保障,一体化环境治理才能取得到长期、稳定、有效的治理成果。京津冀环境治理一体化的法律对策研究也将是一个漫长、系统的工程,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