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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鸣起:关于《环境保护法》修订的几个问题

  • 来源:北京市法学会信息中心
  •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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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谈一下新《环境保护法》修订的几个阶段: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环境保护法》,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环境保护法》(修订)。新《环境保护法》向污染宣战,堪称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是我国环境立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

  其次,关于新《环境保护法》的定位问题:新《环境保护法》是基础法还是基本法,基础法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基本法是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所以应该是前者。

  再次,谈一下环境保护理念、原则和制度上的创新与发展:创新生态文明理念的发展脉络是2007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建设生态文明、2013  十八大报告再提生态文明建设、2013  十八大三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明确要求、2014  立法机关在修订《环境保护法》过程中,不仅提出生态文明的理念,而且在总则中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列入立法目的,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并确定了“六、五”环境日。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是明确提出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确定保护优先原则的重要意义在于有利于扭转以往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将GDP作为政绩的唯一考核指标,只注重发展的速度而不顾发展质量的弊端,从根本上遏制中国环境问题恶化的趋势。法条未对保护优先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学理解释为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关系问题上,确立生态保护优先的法律地位。具体体现三个方面:保护优先于开发利用;保护优先于污染治理;保护优先于恢复和改善。目前主要适用于第一种情形。此外,根据生态文明理念确立基本原则,并进行制度建设,有环境预警制度、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区域限批制度、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生态保护和补偿制度、环境经济政策等。

  最后, 环境公益诉讼是新《环境保护法》的一大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