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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学会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会举办第一届理事会
第四次会议暨“区块链应用法律研究”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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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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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9日,由北京市法学会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会主办的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暨“区块链应用法律研究”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市法学会联络部副主任周远清、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原主任方向、市中信公证处主任王明亮到会并致辞。40余位从事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数字经济法治研究著名学者、法律实务专家,从事区块链法律应用和监管科技的专家参加会议。

  研究会会长张柔桑教授在理事会会议上作工作报告,回顾了一年来的工作,提出了明年的主要任务。强调要积极回应社会期待,着眼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谋划开展学术研究,特别要在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各种存量风险化解和增量风险防范的法律对策研究等方面加强研究。会议还增补了12位理事。

  学术研讨会由市中信公证处协办,与会专家围绕区块链应用法律问题,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了研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管晓峰呼吁金融领域和金融行为回归常识、健康发展。他提出,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是一面镜子,但今天有的企业还在用这种ABS模式,有的互联网企业的杠杆已经达到50倍以上,这显然是把风险转移给了社会。要鼓励人们诚信劳动去赚钱,而不是鼓励用杠杆去赚钱。互联网金融正在势不可挡地进入社会每个角落,反垄断、反资本无序扩张,不是再回到以前,而是要因势利导。我们这个江山来之不易,是为了解放人民、造福于人民的,而不是变成十个公司来主宰世界,这对全体人民是不公平的。反垄断、反资本无序扩张,我认为不是反对交易模式,而是反对固化,不能够形成行业的固化、信息的固化、利益的固化、控制权的固化。要不断开放新渠道,让全体人民都能够享受改革开放的好处。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提出,央行发行数字人民币需重视对法律体系的再造。他认为,当前央行正在进行的数字人民币发行,至少涉及这样几个法律问题:一是需要授权央行发行和管理数字货币的法律修订;二是它的法偿性;三是有关生态需要的法律配套;四是底层技术和基础设施需要完善相关基础法规,特别是标准化体系;五是数字货币可控命名个人信息的保护;六是有关国际协作和国际标准的修订。为此他提出,尽快推动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的修订;对数字货币法偿性通过条文加以明确;解决好支付中有关衔接、过渡的法律配套问题;通过法律代码化,加强数字人民币底层基础设施的技术规范建设;在可控命名的原则下,明确DCEP的交易主体、具体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接口和要求;积极参与全球BCDC竞争态势之中的合作与沟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胡继晔分析了国际数字货币监管的最新动向,他说,FSB金融稳定理事会是G20唯一的一个常设的金融监管机构,不久前该机构发布了一个监管科技的白皮书,提出了监督科技的一些观点,这些观点对现有体系有重要影响。中国是FSB的重要成员,但G7是把中国排除在外的,G7最近对数字支付的广泛应用,已经开始提出了一个新的治理规则,这个规则也有意把中国排除在外。面对这一重大战略挑战,我们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快数字化建设,“推动各领域数字化优化升级,积极参与数字货币、数字税等国际规则制定”的要求,塑造新的竞争优势。

  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副理事长杨帆提出,不管是区块链、数字化、智能金融,深入融合为数字化,不仅仅标志着金融4.0的到来,而且更需要自组织风险、内控机制的建立、规范和提升。监管和法律从来是滞后的,不可能去超越业务和技术创新,所以必须是自主机制的建立为首、为要、为重。关于数字化金融面临风险功能性监管的结构,我在2001年就提出功能性监管、功能性产品的理论,现在我依然坚持这一理论,不管金融产品在哪一层,是传统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产品,还是现在的数字金融产品,都有它最基本的功能。监管、风控只能根据产品的功能去确定其风险内控架构以及监管架构,法律同样也要根据产品和功能去确定监管的法律控制架构。

  新华社高级编辑杨兆波提出,要用系统论思维解决互联网发展、数字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重视信息安全建设的耦合作用;证券日报社编辑部主任袁元认为,数据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必须解决好数据权属和数据交易规则方面的法律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安晋城探讨了德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逻辑与实践以及给我们的启示;宋健法官和肖飒、林野丽律师分别就建立线上“公证+执行”非诉解决机制、数字货币投资情景下的新型犯罪、慈善捐赠领域的区块链应用模式与法律分析作了探讨。

  几位互联网科技专家在会上交流了研究报告,北京深安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维宏就区块链技术赋能公证存证问题做了发言;北京信任度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马臣云介绍了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的最新进展;北京金信网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崇纲分析了监管科技的概念、地方金融监管面临的难题,提出了监管科技重塑下的金融监管新范式。与会专家学者强调,要依法规范和发展数字经济,健全数字规则与数据法治,建立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法律治理的长效机制,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开展金融创新。

  (联络部编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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