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论坛]新行诉法 三大亮点助力民告官

  •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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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受案范围

■延长起诉期限

■破除行政干扰

前不久,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对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扩大受案范围、延长起诉期限,破除行政干扰、实行跨区管辖、规范审判程序、提高执行力度……新规自今年5月1日起已开始施行。如果说以前“民告官”,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直是困扰行政诉讼的难题。修订后,行政诉讼情形将有望改观。为此,针对《行政诉讼法》亮点,笔者拟结合具体案例做一简要分析。

亮点一:

扩大受案范围

协管员“执法”也可诉

张老汉夫妇,随打工的儿子进城,儿子收入不多,为了维持生计,为了为儿子买房攒钱结婚,老两口贩卖些水果。为了省钱,减少入店经营的铺费等支出,他们经常在路边摆摊。因为占道经营,时常被城管人员追撵处罚。一天被城管人员堵住,一位协管员要夺走老汉手中的公平秤,这是老夫妻吃饭的家伙,老汉死活不肯松手,一群协管员在小队长的指挥下群起,推搡、殴打,致老汉倒地后,在老夫妇的哭喊声中,把秤扔在车上扬长而去。事后,张老汉夫妇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医疗等费用。法院以协管员“非公务人员”身份,其伤害老汉的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受理。

说法: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特别突出了受案范围的扩大。其在第二条、新增的第64条中,把“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了“行政行为”。 把规章以下的“红头文”纳入审查范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还把第11条改为第12条,规定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其具体列举了出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以外的其他一些社会权利,如社会保障权、公平竞争权等,把其都纳入了审理范围。根据上述规定,文中所述的协管的行为应纳入受案范围。

亮点二:

延长起诉期限

非因个人耽误不算过期

某镇实行城市化改造,打造升级版,组织拆迁队强行拆扒了老吴的老屋,因为没有得到妥善安置,对拆迁补偿不服,和镇政府理论不果,多次去县政府上访没有结果。一跑一年,前不久才去法院起诉,法院以过了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说法:

新《行政诉讼法》特别强调了时效延长等问题,其将第39条改为第46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将第40条改为第48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吴某跑县政府,县政府答应处理没做处理,同时不告知去法院起诉的时间应属于“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在修订后新规定的起诉时间内吴某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亮点三:

领导也要出庭

直接责任人有错或被拘

实行土地集约经营,养羊大户老谢复耕了200多亩废弃地。播上了紫花苜蓿。该县畜牧局长王某没有经过充分调查,仅凭一封匿名举报信,没履行任何程序竟以“毁草开荒”为由,派拖拉机将刚出土的草苗拖平。事后谢某将畜牧局告上法庭,王某拒绝出庭,也拒绝派其他人出庭。法院判决畜牧局赔偿谢某的损失,其拒绝执行。随后,法院扣押了王某的公务配车,王某指派本局执法队,干扰执行。

说法:

新《行政诉讼法》在新增加的第3条第三款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同时将第56条改为第66条,其第二款规定:“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同时,新《行政诉讼法》还将第65条改为三个条文,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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