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李子柒 | ||
标题: | 披露 | ||
内容: |
今天向你部门反映关于《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实习人员对本会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须律所主任本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公章)。本会自当期复核申请截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其规定本身存在违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09年12月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四条“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律发通﹝2014﹞14号)第三十条“实习人员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与其上位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而言增设了实习律师申请复核的义务,限制了其申请复核的权利。必须提交有律所主任本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公章,其规定本身因为违反上位法而无效。
我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 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于此同时举一个例子:北京交警对一名当事人出具一张行政处罚单,当事人请求上一级机关对行政处罚进行复议、复核,按照北京市律协的规定的逻辑是“当事人要申请复议、复核还需要得到单位的盖章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这种逻辑限制了当事人的复议、复核的权利,是完全违背宪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实际过程中被交警处罚的当事人本人可以直接提起复议、复核,而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其本身的法律位阶完全低于行政法和宪法,不应该限制实习律师申请复核的权利。故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义务将这种违宪、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条款作出修改。
北京市律师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没有任何机构能够对其行使检查监督权,本人已向北京市司法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进行反映,均未得到有效回复,北京市律师协会作为全国法律人士的金字招牌,目前属于法外之地,无人对其进行监管,其本身违法也得不到有效的监管,请求予以披露。
|
||
咨询时间: |
2020-12-11 10:57:11
|
||
处理状态: |
未处理
|
||
回复内容: |
|
||
处理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