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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以“涉税犯罪:
司法认定 新规与挑战”为主题举办第四期学术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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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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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5月18日下午,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市中灿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观语”系列学术沙龙第四期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举行。本期沙龙,以“涉税犯罪:司法认定新规与挑战”为主题,聚焦涉税犯罪最新司法解释中犯罪认定规则的变化,围绕司法认定难点,关注新问题,以期回应司法实践需求。

  北京市犯罪学研究会秘书长陈涛、副秘书长张伟珂共同主持了沙龙活动,北京市法学会联络部主任范军、法学社团党建指导员李文戈同志,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警察学院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等实务部门专家,北京、上海、安徽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

  与会的15位专家学者围绕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确立的新的司法认定规则,进行了深入探讨,对其引发的司法难点进行了交流。

  (1)关于逃税罪。此次修改明确、细化了逃税罪行为方式的认定,结合社会发展增加了“阴阳合同”等新的行为方式,突出了从治罪到治理的司法理念,有助于重新理解税收犯罪的定位和法益性质。(2)关于抗税罪。专家认为,从想象竞合犯的理解更为合适,即同时构成抗税罪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进而按照择一重罪处罚。在对司法裁判形成指引的同时,积极发挥刑法规范对公众行为的指引机能。(3)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票罪及其相关犯罪。新的司法解释关注的重点之一就是本罪及相关罪名的认定标准问题。解释第10条第2款对本罪进行了司法限缩,从而使本罪具有目的犯的属性。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同时造成税款损失也具有证明主观目的的价值,不是独立的犯罪成立条件,是对司法实践的充分回应和尊重。(4)关于刑事合规。新司法解释第21条明确了有效合规整改后,可以从宽处罚,应该说是此次的一大亮点。对此,与会嘉宾一致认为,这一条不是违法行为的挡箭牌,而是一种政策性保护措施,应该说是对企业主体依法经营的一种鼓励。在适用过程中,还是要注意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的差异性,注意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分离,注意检察机关参与合规的积极性,以及与律师等沟通的必要性、充分性。(5)关于司法解释溯及力。专家认为,应当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避免将刑法溯及力原则成为变相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理由,充分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范军同志代表市法学会作了交流发言,表示此次沙龙活动是经市法学会正式批准组织召开的一次很好的学术研讨活动。就下一步开展研讨活动,建议:一要突出研讨的政治性。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其贯穿到研讨主题的选定、研讨思路对策的研究、具体举措的适用等各方面。要加强党建引领,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把党建与研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会员头脑、统一会员思想。二要突出研讨的先进性。要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以及人民群众重大关切开展研讨。关注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学习领会市委市政府的工作报告、决策部署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市委政法委重要部署。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学以致用,融会贯通,全面深入地落实到研讨活动中。三要突出研讨的实践性。不要为了研讨而研讨,要通过研讨切实解决现实问题。注重在问题和对策建议尤其是对策建议上多做文章,提出更有份量、更有价值的真知灼见。四要突出研讨的系统性。树立整体思维、系统观念,不能就事论事、就案说案,善于举一反三。

(联络部编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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