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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北京市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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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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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法学会、市法学会所属各研究会:

  《北京市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经北京市法学会2020年第20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北京市法学会

2020年6月28日

北京市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持和增强法学会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做好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确保会员队伍的政治可靠和纯洁稳定,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国法学会章程》《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北京市法学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研究会发展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条件

  发展个人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凡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具备下列政治条件和业务条件的首都法学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可提出入会申请。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听党话、跟党走,替党分忧,为党服务。

  2.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放在心中,树立真挚的人民情怀。

  4.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5.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自觉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旗帜鲜明反对错误观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6.围绕首都工作大局,积极投身法学研究、法治实践、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等具有首都特色的工作,为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作贡献。

  7.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一定研究能力的首都法学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法学教学、法律研究、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实践等有关工作的,从事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法律实务工作的人士。

  (二)团体会员条件

  发展团体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凡赞成《中国法学会章程》,具备下列政治条件的首都法学、法律团体、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可提出入会申请。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听党话、跟党走,替党分忧,为党服务。

  2.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4.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5.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旗帜鲜明反对错误观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6.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组织参加首都法学研究、法治实践、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等工作,为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作贡献。

  7.在首都从事法学法律教育、研究、服务的单位或部门(机构或团体)等。主要包括首都法学、法律教学科研单位、研究机构、法律社团、法律服务机构、企业法务部门及法治宣传等单位或部门。

  二、入会程序及审批

  (一)个人会员入会程序及审批

  1.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本人向北京市法学会所属的研究会或者所在的区法学会提出入会申请的,经审核同意,报北京市法学会审核、备案并制发会员证,即成为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

  2.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本人在网上提出入会申请的,由市法学会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兴趣爱好推荐到北京市法学会所属的研究会或者所在的区法学会,经审核同意,报北京市法学会审核、备案并制发会员证,即成为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

  3.研究会、区法学会发展的个人会员,未报市法学会审核、备案的,不视为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入会程序及审批

  1.符合团体会员条件的,可向市(区)法学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即为法学会团体会员。

  2.团体会员不重复申请。

  3.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可申请成为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

  4.研究会可根据需要发展管理团体会员,但不视为市法学会发展管理的团体会员。

  三、会员管理

  (一)管理制度

  1. 北京市法学会的会员发展管理实行“谁发展谁管理”的原则,由各区法学会、市法学会所属各研究会发展管理会员。市法学会原则上不直接发展个人会员。

  2.始终把会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不断建立和完善会员发展、管理、服务等具体举措,确保会员队伍纯洁稳定。

  3.建立会员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市法学会报告会员工作情况。每年底,市法学会所属各研究会、各区法学会应按要求向市法学会提交本年度会员工作情况报告。

  4.规范会员信息管理,完善会员信息录入、档案建立、管理及移交、信息安全保护等措施。建立健全会员个人信息纸质、电子“双档案”,用好会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更新会员信息,准确掌握会员动态信息情况,实现会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目标。

  (二)会员证

  1.个人会员证、团体会员证样式由中国法学会规定,由北京市法学会制作发放。

  2.区法学会会员证的编号,原则上采用“区号+区名称(拼音首字母大写)+编号”的方式。(例如:丰台区法学会会员编号为:010-FT-XXXXXX)。

  3.研究会会员证的编号,原则上采用“区号+序号+区分性质的拼音首字母大写+编号”的方式。(例如:非社团研究会会员编号为:010-01N-XXXXXX,社团研究会会员编号为:010-01S-XXXXXX)。

  (三)退会及撤销会员资格

  1.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可自愿退会。退会时应提交书面申请,所在研究会、区法学会应当准予退会,并及时书面报市法学会备案。

  2.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所在研究会、区法学会审核,撤销其会员资格并及时书面报市法学会备案。

  3.特殊情况者,由北京市法学会直接撤销其会员资格。

  4.为保持会员队伍的纯洁可靠,凡因违纪违法撤销会员资格的,北京市法学会不再批准其成为中国法学会会员。

  四、会员服务

  (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

  1.组织会员认真学习研究、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引领会员围绕首都工作大局开展法学研究、法学交流、法治实践、法律服务,将中央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在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中勇于担当,履职尽责,甘于奉献。

  3.带领会员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促进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创新,不断发展完善符合首都实际、具有首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二)组织开展活动

  1.组织参与国家和首都立法研究以及法律、法规、法律解释等相关工作,参与国家、首都和行业法治建设评估工作,参与符合国家和首都学术研究、法治实践、法律服务和学习培训等活动。

  2. 召开会员会议或会员代表座谈会,组织会员培训,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组织参与“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和“京津沪渝、京津冀、环渤海”等法治论坛和“京台法律实务专业研讨会”的征文、研讨等活动,组织参与对外法学交流等相关工作。

  4.通过课题研究、学术研讨、评奖评选、人才举荐等多种方式,为会员参与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展示会员学术研究成果,实现成果转化应用搭建平台,为首都优秀法学法律人才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创造条件,努力建好会员之家。

  (三)提供信息资料

  1.利用网站、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等为会员提供法学会的活动信息和法学研究动态等。

  2.通过微博、微信、短信、网站等与会员保持密切联系。

  五、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一)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规定收缴会费。会费管理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应当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依法依规使用会费。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北京市法学会联络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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