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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工作细则的通知

  • 来源:北京市法学会联络部
  •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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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会〔201622

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

市法学会所属研究组织,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市法学会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

《北京市法学会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细则》于2016年1月28日市法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扩大)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会后,又征求了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以印发试行。

请各单位按照《北京市法学会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法学会

                           2016年5月19日

北京市法学会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研究会、社团法学会(下称研究组织)建设,使法学会所属研究组织更好地发挥法学研究主阵地、主力军作用,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结合市法学会研究组织建设实际,强化顶层设计,借助“外脑”作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提高研究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成立北京市法学会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北京市法学会研究组织建设和发展、提升研究组织建设水平的智囊团和指导咨询机构。

第三条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学习运用先进的群团组织建设管理理念,集中专家的经验智慧,研究法学类研究组织的工作特点和发展规律,解决研究组织建设和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一步促进法学研究组织建设整体提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任期

第四条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市法学会推荐提名,经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印发聘任决定文件并颁发聘用证书。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活动,市法学会可根据形势需要和工作实际予以调整。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以现任研究组织的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家学者、与市法学会密切联系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市法学会有关负责同志等人员组成。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市法学会联络部,由市法学会联络部主任担任秘书处主任。

第六条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关心、支持法学会工作,并具有丰富的研究组织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在研究组织建设方面有独特的思路和建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市法学会领导下,按照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和工作部署,组织和开展研究组织建设、服务和管理等创新发展研究,提出研究组织建设发展规划、体制机制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为研究组织体系的发展等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第九条  指导和协调研究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举办业务知识讲座和培训,开展学术研究、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为成立新的学科类研究组织提供技术、专业指导。

第十一条研究组织建设及年度工作情况提出评议意见、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须达到委员会人数的半数以上。

会议由秘书处负责组织,主任委员主持;遇有特殊情况,主任委员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由委员会讨论决定,由秘书处负责实施。

第五章  秘书处职责

   

    第十四条  负责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的筹备、服务和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负责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保持与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信息交流。

第十六条  完成研究组织建设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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