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师协会: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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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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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于8月20日、21日在北京召开。推动构建司法人员和律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是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题。会议期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主任吕红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法官与律师这一关系中,法官或者说法院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应在构建新型关系中发挥主动权。

  “当今法治环境下,法官与律师关系问题,可谓既敏感,又重要。小则关乎法官办案与律师执业,大则影响法律实施与正义维护。”吕红兵说,孟建柱书记在这次会上明确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从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制度机制,切实把法律已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落实到位。“由此可见,只有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能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吕红兵建议,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律师在庭审中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辩护代理意见的权利,充分听取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全面客观准确反映律师意见,阐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在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各种形式的审判规则时,应当制度性地安排律师全过程、全方位地参与。在他看来,律师不仅是法院规则的被动遵守者,更应该是规则的参与制定者,从而成为规则的真正理解者、主动遵守者以及对当事人遵守规则的教育者和引导者。同样,律师行业的规则制定也需要法官的制度性参与,使其更具有高度和前瞻性。

  推进建立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机制建设是吕红兵尤为关注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吕红兵说:“我个人认为,优秀律师当法官,或许并不是今天司改的重要内容、重点工作,但在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过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其彰显的正能量、正效应不仅是不容忽视,简直是无可替代。”

  采访中,吕红兵还提到了技术保障问题。他以律师服务平台建设为例,指出技术保障不仅提高了律师的工作效率,而且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看上去是服务的便利,实质是执业的保障,更是彼此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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