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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立法法》修订有何看法

  • 来源:北京市法学会信息中心
  •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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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人民检查院 陈彬:

  立法法修改彰显程序法治价值 立法法修正案已获全国人大通过,作为一部宪法性和程序性法律,修改后《立法法》通过规范立法程序从源头上遏制了恶法的产生,对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具有重大意义。在法治社会形态中,实体公正必须是在公正性程序过程中产生,才能获得公众对法律良好的感受、认可与信服。法治的本质是程序法治,程序法治是提供一种来自法律而非人的程序统治,它的运作具有更强的确定性和更大的可预见性,公众能够获知自己所处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关权利,避免因人为任意性、恣意性带来的程序不公。《立法法》的修改和完善为良法善治提供了制度基础,真正将权力放在制度的牢笼里,用权要于法有据,不能任性,要依正当程序用权。一切权力来自人民、源自法授,非经正当程序,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公正的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人治之间的区别,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从实体法治走向程序法治是依法治国的新进程。程序法治形成有其深厚的社会人文基础,应大力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特别是程序法治意识,树立程序违法也是违法的程序法治理念,最终实现程序公开、公正、公信价值下的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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