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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学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学会购买法学法律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考核评优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来源:北京市法学会社会工作部
  •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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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法会〔2016〕13号

  各法学法律社会组织:

  《北京市法学会购买法学法律社会组织服务项目考核评优办法(试行)》已经北京市法学会2016年4月5日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法学会

  2016年4月6日

  北京市法学会购买法学法律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考核评优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市法学会系统使用政府资金购买法学法律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规范化效益化品牌化发展,巩固和完善工作机制,激发工作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法学会所联系、服务、管理的法学法律社会组织通过市法学会承接的使用政府资金支持的各类服务项目。

  第三条  考核评优工作由北京市法学会组织实施,必要时可聘

  请社会学领域专家或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共同参与。

  第四条 考核按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实施指引》、《北京市市级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和市财政局的要求,依据项目合同约定的方案及目标,以项目的组织计划、活动场次、组织规模、配套资金、服务人次、服务时长、服务效果、服务对象反馈、宣传效果、资金使用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第五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中期考核和结项考核三种。

  第六条  平时考核由市法学会社会工作部负责,主要是通过参加活动、信息反馈、走访调研、专项督导等形式了解项目实施和资金开支情况。

  第七条  中期考核于项目实施周期中期进行,由市法学会社会工作部负责,主要是通过集中汇报交流的形式了解项目实施与资金开支的进度和效果。

  第八条  结项考核于项目实施周期期末进行,由市法学会负责组织、社会工作部具体实施。

  市法学会成立结项考核组,由市法学会分管会领导任组长,社会工作部项目管理人员、办公室财务管理负责人、联络部组织建设负责人等6至8人组织,必要时可聘请社会学专家或财务专家参与。主要采取逐项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审阅项目业务资料、财务资料、绩效考核报告等形式,必要时也可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全面了解工作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第九条  结项考核组成员综合各项目实施情况,依据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名成员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对于很好的实现绩效目标,落实工作要求,社会反响好,服务对象评价高的评定为优秀;对于较好的实现绩效目标,落实工作要求,社会反响较好,服务对象评价较高的评定为良好;对于实现绩效目标,落实工作要求,服务对象满意或基本满意的评定为合格;对于没有实现绩效目标,工作开展不力,财务开支不符合要求,服务对象不满意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市法学会以结项考核评价为主要依据,结合平时考核和中期考核的情况,总评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各项目作出评价。

  市法学会按照项目总数25%左右的比例,评选出年度法学会系统优秀实施项目,优秀实施项目的承接组织为先进承接组织。

  第十一条  市法学会将优秀实施项目推荐参加全市优秀项目评选,优先推荐参加全市公益服务品牌等评选,组织本系统优秀实施项目和先进承接组织事迹汇编、表彰交流,颁发奖牌或证书,给予奖励支持,通过网站、信息和相关媒体进行宣传。

  先进承接组织在购买社会组织管理岗位时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总评合格的项目颁发合格证书。总评不合格的项目,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承接组织通报批评、中止项目申报资格等相应处罚措施并予以监督整改。

  第十三条  市法学会根据总体工作情况,面向各法学法律社会组织,每3至5年组织一次全系统购买服务项目优秀组织奖。各个组织参与项目申报、项目承接、组织实施的情况,将作为评价优秀研究组织和市法学会开展相关争先创优活动、先进表彰的重要评价指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法学会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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