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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损害赔偿立法研讨会
暨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年会召开

  • 来源:北京市法学会联络
  •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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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9日下午,核损害赔偿立法研讨会暨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年会在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楼B205室顺利召开。本次核损害赔偿立法研讨会由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知名教授赵威主持。

  北京市法学会副巡视员刘朝茂、研究部主任王秀海、法学杂志高级编辑刘宇琼、国防科工局副司长张辉鹏、副司长贾锦蕾、处长鲍家斌以及来自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公司、中国核科技信息与经济研究院、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国家核安保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宁波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执行机构等单位的领导、专家、京内外有关院校的师生、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理事及会员等40多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主任郑玉辉同志对《核损害赔偿法论证报告》进行了论述。报告围绕核损害赔偿制度是涉核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核损害赔偿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核损害赔偿立法的可行性、核损害赔偿立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核损害赔偿法(草案)》的主要内容以及《核损害赔偿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等六个部分展开论述。随后,与会人员针对该报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张国斌同志认为该论证报告对核安全的重视不够,建议其中涉及“更高标准的核安全”并希望该法能够促进核设施营运者更加重视核安全;其次,他提出为了更好地实施该法,应该具有配套细则,即在完善法律的同时,也要进行细则、实施办法等建设。另外,应考虑福岛后核损害赔偿制度在国际上的新发展,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选择。在关于国家补偿问题上,他提出应该考虑财政部意见。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李朝晖认为该报告对核损害赔偿立法的必要性论述已经十分完善,但紧迫性的论证还比较缺乏。关于可行性的论证,她认为将国际制度作为依据不太妥当。同时,她建议将国务院有关批复在实践中的做法和经验作为补充证据来论证其可行性的观点。除此之外,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法律部主任吴恒、中国核科技信息与经济研究院研究员汪永平、国家核电技术公司主任冉丹、国家核安保中心处长王黎明等都提出了对《核损害赔偿立法论证报告》的意见和观点。

  第二阶段由来自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执行机构的杨尊毅同志就“核损害赔偿限额与财务保证制度——中国核共体的实践与经验”进行了分享。

  第三阶段由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组成员陈刚教授对今年10月下旬在斯洛伐克召开的有30多个国家参会的第三次核损害国际研讨会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内容围绕会前调查、会议过程、会议议题以及其个人观点展开。陈刚教授认为,国际核损害责任制度的和谐统一任重道远。作为世界核损害制度的象征,巴黎公约、维也纳公约和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的国际认受度仍然较低,其在中短期内还看不到走向统一的可能性。核损害赔偿法律机制与实践操作的偏差难以愈合。同时,核损害赔偿的资金资源保障依然是各国质疑的老问题。中国作为目前国际上少数未加入核损害国际公约的核电发展国家,在是否加入,应加入哪个核损害公约,存在哪些利弊和增加什么国际义务等方面,较加入其它核国际公约更为复杂,且国内制度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基于国家无限责任的预判使得营运人、供应商和广大公众对核损害赔偿有效性的敏感度不太高,国内对核损害责任顶层设计的研究与探索还不够深入。

  最后,赵威教授、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研究员陈荣等人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本次研讨会对我国核损害赔偿立法以及涉核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会议所形成的成果将报送国家相关立法部门。

  (供稿单位: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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