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打造“三个体系”改进立案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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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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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以来,北京市四中院在前期试行立案登记制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打造立案工作“三个体系”,全面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

一是打造与立案登记制相配套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新体系,力促立案管理模式创新。该院作为整建制的试点法院,在履职之初即在立案环节试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出台了《立案庭关于实行窗口接待实行法官独任制的实施意见》《立案庭关于实行立案合议庭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制度性文件,明晰立案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能定位,全面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对符合当场立案条件的案件,由窗口独任法官行使登记立案审查权;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案件,由合议庭行使立案裁判权。合议庭除依照规定接受院、庭长监督指导外,在主审法官的主导下依法独立地作出裁判。法官助理协助立案法官从事立案材料接收、立案信息录入、立案手续发放,书记员从事立案卷宗移转等事务性工作。新型立案审判团队的建设,打造立案审判权运行机制新体系,实现了立案工作与审判权的结合,有力推动了立案登记制下的立案管理模式的创新。

二是构建多元化解纠纷体系,力促纠纷诉前实质化解。立案庭对在立案登记前起诉人同意诉前调解的,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力争在立案登记前化解纠纷;对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解决权限范围内的案件,及时联系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等开展案件分流化解工作;与保险行业协会建立诉前调解机制;对司法程序难以解决行政相对人实质性利益问题的行政案件,采用诉前协调化解方式,通过与起诉人及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力促行政纠纷多元实质化解。目前在立案阶段,该院已就多起重大敏感行政案件展开行政纠纷多元实质化解工作并取得较好效果。

三是打造规制违法滥诉体系,力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该院在立案登记制实施过程中在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的同时打造规制违法滥诉体系,以多方位、立体化的方式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有效制裁违法滥诉。以“诚信承诺书”的形式,告诫起诉人滥诉、恶意诉讼的后果及法律制裁的方式,通过对其进行警示和督促,以保证诚信诉讼。建立滥诉、恶意诉讼人员负面清单制度,明确滥诉、恶意诉讼的形式与种类,将滥诉、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列入负面清单;对他们提起的诉讼,进行严格的立案审查,不适用先行立案的登记制度。探索建立诉讼行为评估制度,对以审判程序中难以判断的滥诉、恶意诉讼行为,拟交由法学专家学者、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诉讼行为评估委员会甄别,借助第三方社会公众平台,对滥诉、恶意诉讼的行为进行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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