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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学会第四十五期“民断是非”普法活动成功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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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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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深圳市第四十五期“民断是非”大型思辨性公益普法活动顺利举行

  8月25日晚,由深圳市法学会、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和深圳图书馆共同主办第四十五期“民断是非”大型思辨性公益普法活动在深圳市图书馆五楼报告厅举行。

  本次辩论会的主题是“实现金融债权,主要靠执行还是破产?”来自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同(深圳)律师事务所组成的反方辩论队认为,对于实现金融债权而言,在破产成本上,破产程序能把执行案件都集中到一家法院,一揽子解决,在破解执行僵局上具有很高的效率。在执行手段上,财产查封制度、破产和执行都是通用的,执行并没有比破产更多手段,如深圳中院的“鹰眼”系统、最高院的“总对总”系统。在执行程序上,破产重整通过引入投资人的方式,可以使金融债权人获得更多的清偿,挽救有价值的企业,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不良资产的形成,帮助金融债权实现;破产制度还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及时出清僵尸企业,净化金融环境。在目前去产能、调结构的经济大势之下,破产制度能够一览子解决民商事案件的各种矛盾,淘汰落后产能、救助困境中的优质企业。一个能用好破产制度的营商环境,长期来看,对保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具有意义。

  来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组成的正方辩论队认为,立足金融债权的实现,执行程序更有优势。首先,选择执行程序不需要高额的破产费用,成本更低;其次,各地法院可以充分运用执行措施,手段更多;再次,强制执行程序有6个月的审限,时间更短;最后,金融债权人往往能靠前查封,或首封被执行人财产,按照先到先得的执行程序,收益更大。在财产调查阶段,执行程序有完善的财产查控系统、人身强制措施、失信曝光制度、悬赏执行制度等,依托强大的行政机关公权力的协助保障,强度与效能都令破产程序依托第三方管理人望尘莫及。在财产处置和债权实现阶段,执行程序的财产处置无需通过申报审查债权、债权人会议表决、分配财产等一系列繁杂程序,只需要人民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即可。从债权利益保护的角度来看,金融债权人自我保护意识高、风控能力强,决定了金融债权人在首封或靠前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方面具有优势,按照先到先得的执行程序,可以在执行程序用最简单的流程、最快的时间得到最大的收益。

  15名来自各行各业的民众组成的大众评审团进行投票,最终以支持正方8票,支持反方6票,1票弃权的结果结束了辩论。在专家点评环节,平安银行特殊资产管理事业部周建康作为点评嘉宾进行了点评。他首先赞赏了双方对执行及破产程序的理解和把握,然后对执行和破产两种制度进行了评议:执行程序已出台很多措施,实务中接触比较多的也是执行,而近一年多以来,在供给侧改革、清理僵尸企业背景下,破产程序现在也越来越受到各界的重视。在实践中,选择执行程序还是选择破产程序都有具体的适用情形。一般不会一开始去申请破产,除非破产时债权人处在相对有利的时间。从个案来讲,执行程序相对快捷,成本也比较低,但是从宏观或者社会整体层面来讲,破产程序有一揽子解决债权债务的功能,同时破产重整程序也可以使一批企业得到重生。这两种制度都是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要实现金融债权,破产程序、执行程序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期待的是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能够不断的完善。

  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其中,防控金融风险是重中之重。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是防控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债权的重要方式,两者既是实现金融债权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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