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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举办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营商环境法治化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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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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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6日上午,由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团体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营商环境法治化研讨会在北京紫玉饭店紫金楼一层会议室召开。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建筑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法制处、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凯德现代农业科技研究院、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北京法铭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中国银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筹备组法律合规部、海淀区四季青四博连公司、海淀区四季青宝山村委会、丰台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以及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和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等单位的领导、专家以及实务界嘉宾出席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团体法研究中心主任陈敦副教授主持。他对各位嘉宾能够参加本次会议表示感谢,对会议召开的背景和主题进行了介绍,期待与会嘉宾能够碰撞出思想的火花,取得丰硕的成果。

  研究会会长、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李仁玉教授致开幕辞。他代表研究会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感谢,对研讨会的意义进行了阐释,指出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和示范窗口创建工作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是建成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乡村振兴计划的重要支撑。在21世纪的今天,在中国正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在中国全面加速城镇化的进程中,在中华民族正在向世界中央舞台迈进的伟大复兴中,乡村振兴不是为了挽留那丝丝的乡愁,而是复兴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振兴不仅涉及脱贫任务的完成,而且涉及乡村生产方式的再造、组织形态的再造和乡村文明的再造。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和示范窗口创建在乡村振兴计划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李仁玉教授还对营商环境法治化的意义、评价指标以及我国参与营商环境评价的实践与未来的努力方向发表了独到的见解,并预祝本次会议取得丰硕的成果。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俞亮副教授也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他介绍了北京工商大学法学专业的建立、发展、特色以及学院取得的成绩,并展望了法学院的未来发展,希望与会专家能就本次会议的讨论内容发表真知灼见,对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给予支持和关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瑞主持会议第一单元。本单元议题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示范窗口创建与评审。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法制处处长陈少琼结合规划与国土综合行政执法的经验,建议应从重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处理好与地方政府等相关机构的关系,梳理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方面做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红介绍了依法治国办公室开展法治政府评估的经验,提出应当注意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因为涉及农业与农村而具有的特殊性,并对如何设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与示范窗口评估指标提出了建议。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王雯霞介绍了参与文化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提出应当重视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系统梳理执法的法律依据,特别是以行政处罚为核心,以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为辅助的行政执法依据。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中心王玉婷介绍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历程,并对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整合问题、渔政执法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跨部门执法的关系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巡视员王修达介绍了北京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指出梳理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重要性,提出应当细化、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以及及时修订滞后的法律等,以促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朱金虎对专家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点评。

  李仁玉教授主持会议第二单元。本单元议题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农村营商环境法治化。孙国瑞教授提出,营商环境法治化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为此要各部门协同联动共同营造公平、透明、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将政策上升为法律,提高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可预期性。在农村营商环境法治化方面,要让农业企业进得去、出的来,在企业经营方面提供公平和效率的制度,尊重农业和农村生产经营的规律,防止简单和暴力执法。加强对农业企业的知识产权、自然资源和农民宅基地权利的保护,加快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建设美丽乡村。北京建筑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志国教授提出,要重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依据的正当性。他以强制秸秆归田和禁止养猪为例展开讨论,对如何实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合理性进行讨论,提出可以先补偿后禁止、慎用行政强制手段、尽量用私法手段解决问题,保障执法相对人的正当权利等建议。研究会秘书长朱崇坤指出,目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农村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通过明确农村集体组织的内涵与外延加以解决,为此有必要专门制订农村集体组织法,赋予农村集体组织名符其实的法律地位。国家法官学院吕芳教授提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这改善了以往国家仅以资金和政策投入影响农村的方式,增加了行政性投入农村场域的方式,从而帮助农民成为具有法律属性的主体。对学者而言,这也是一个全新的研究领域。农村营商环境法治化也要稳定市场的预期,以明规则取代潜规则,最终实现优胜劣汰。针对目前地方政府与司法机关在行政违法原因认识上的差异,提出未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也必然转化为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的执法活动,从而在农村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增加法治性元素。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旺林对专家的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同时提出要有系统思维,理解立法宗旨、坚持执法合理性、接受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保障农民私权有利于农村发展。

  李志国教授主持会议第三单元。本单元议题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美丽乡村建设。北京凯德现代农业科技研究院院长李继凯围绕乡村振兴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乡村振兴是全局性的国家战略,当前要统一认识,找准问题,加以落实;二是提出乡村振兴的新思路应当以生态振兴为突破口,以产业振兴为重要支撑,以体系化建设为保障,以阶段性推进为抓手,以乡村整体振兴为目标;三是认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保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乐渭从美丽乡村究竟是指什么入手,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目标、建设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的内容和执法的受益对象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不仅仅是农业部门的事,而是需要各部门协同联动,因此,要处理好相关方面的关系。对于如何做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他认为要严格依法行政,对于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协调,避免简单执法。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会长、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陈洪忠提出,要在老龄社会背景下讨论美丽乡村建设问题,为此,要加强农村综合执法中各种手段的结合,尤其要坚持德治、法治、自治结合,实现执法方式的有效联动。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永廷提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应根据不同的执法对象,采用不同的执法方式,对农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的执法,执法方式应有创新,可增加一些柔性方式,如指导、约谈等,以满足当前执法工作的需要。同时,要梳理执法依据,建立执法的长效机制,避免运动式执法,尤其应强调信息技术的推广和使用,便民的同时也提高执法效率。中国农业大学法律系讲师朱智毅介绍了行政执法改革的历程,指出当前综合执法改革要解决的问题是执法力量分散,存在重复执法或执法不到位的问题。相较于其他综合行政执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仅涉及执法权的内部整合,其优点在于执法权的内部划转成本较低,不会产生城市综合执法中的问题。但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职权划转的依据、执法队伍的整合以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调等问题。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高建州对专家的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同时以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一线工作人员,介绍了当前综合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面临的各种困难,并对如何统一认识、完善执法程序、树立执法权威等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陈敦副教授对会议涉及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和示范窗口创建与评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其他综合行政执法的关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农村营商环境法治化,以及美丽乡村建设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他认为,与会嘉宾从不同视角围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营商环境法治化问题展开讨论,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应当梳理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示范创建及评审工作应当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美丽乡村建设要考虑农村与农民的实际情况等,也提出了许多值得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其他综合行政执法的共同之处与区别所在,又如美丽乡村建设的内涵、目标、主体、对象等问题,以及老龄化社会背景下如何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现乡村振兴进而建设美丽乡村的问题等。他表示,这些共识与问题为下次研讨提供了基础与契机,期待再次与各位专家相聚。

  (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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