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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学研究会会长杨富斌教授应邀在黄山市旅游委作旅游法专场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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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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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22日下午,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杨富斌教授应黄山市旅游委邀请,在2018年黄山市旅游企业质监员培训班上,作了题为“旅游纠纷判例对旅游企业的警示”的专题讲座。讲座由黄山市旅游委质监所凌震所长主持,质监所全体人员及旅游企业负责人三百五十多人听取了讲座。

  在讲座中,杨富斌教授以新近由中国旅游出版社出版的《旅游纠纷判例解析教程》(杨富斌和杨洪浦著)为素材,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以及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从“良医治未病”和“防患于未然”的理念出发,强调旅游企业家应当着力于学法用法和守法,从发生在其他旅游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旅游纠纷判例为经验教训,最大限度地减少本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以诚信经营和守法经营赢得市场。

  自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实施以来,我国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已依据《旅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如《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行社条例》等,审理结案了一千三百多个案件(据“无讼”网可查到的判决书看,2013年15件;2014年288件;2015年381件;2016年442件;2017年为227件)。讲座选取了四个典型判例进行讲解,即:一是老年游客景区候车猝死,法院判景区和旅行社担责40%(景区25%,组团社和地接社15%);二是酒店用餐游客意外摔伤致残,组团社被判概括承担60%责任;三是低价团游客被强迫购物,组团社被判先行垫付货款;四是旅行社擅自拼团和改变行程,游客索赔获法院支持。

  通过对这些判例的判决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法理分析,揭示了这些判例对组团社、地接社和旅游辅助服务人的警示。例如,第一个典型判例对旅游经营者的警示:第一,组团社在选择地接社时,应当选择有良好信誉的地接社。本案中组团社选择的地接社未派有证导游,未对老年游客予以照顾,这是受到法院处理的原因之一。当然,组团社未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也是其原因之一。第二,组团社把游客转给地接社要征求旅游者同意,否则,属于擅自转团,要受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第三,组团社要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这是旅游法的明确要求。本案对地接社的警示在于:第一,委派带团导游一定要符合规定。无证带团,属于明令禁止的行为。一旦出现事故,会因此而承担相关行政责任,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第二,对于特殊游客(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要给予特殊照顾;第三,出现安全事故后,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助,且要保留相关证据;第四,要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最后,本案对景区的警示在于,第一,对特殊游客要予以照顾。如本案中的老年人,应当安排其优先乘车;应有工作人员在现场维持游客的乘车秩序;天气炎热时候车地点应有遮阳设施;第二,4A以上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配备急救医生,有应急预案,要对“旅游安全”所要求的内容不折不扣地执行,否则,一定出现安全事故,一定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第三,对景区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必须经常予以培训和监督检查,要求其按照标准严格执行。否则,有可能被法院以“未善尽安全保障义务或安全提示义务或及时救助义务”而判决相关责任人担责。

  此次讲座受到黄山市旅游委和参加讲座的旅游企业家的高度评价,认为“一个判例胜过一打指示或文件”,对旅游企业诚信经营和守法经营具有重要警示。在讲座后,杨富斌教授还对有关旅游企业家提出的问题作了解答,并与黄山市旅游委质监所凌震所长商定,旅游法学研究会将在黄山市设立旅游法实施观测点,为北京市旅游法学研究会相关人员与旅游企业、旅游执法人员沟通交流与合作研究旅游法实施奠定平台。

(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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